市局各部门:
《盐城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盐城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一、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编号等;
(五)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执法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行政执法结果;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根据不同执法类型确定具体公示内容,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
五、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一般方式公开;
(三)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形式公开;
(四)统计微信、政府诚信等公众方式公开;
(五)其他方式。
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八、违反本办法,对行政执法内容没有正确、完整、及时公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盐城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一、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编号等;
(五)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执法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行政执法结果;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根据不同执法类型确定具体公示内容,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
五、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一般方式公开;
(三)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形式公开;
(四)统计微信、政府诚信等公众方式公开;
(五)其他方式。
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八、违反本办法,对行政执法内容没有正确、完整、及时公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