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经发局,局各部门:
《盐城市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盐城市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三)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渠道
(一)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政府统计机构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政府统计机构执法部门统一受理、核实、处理。
(二)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掌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三)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四)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统计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加强对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环节的监控,对统计数据异常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及时发现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五)政府统计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渠道:
(1)政府统计机构网站;
(2)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
(3)政府统计机构微博微信等平台;
(4)统计报刊。
(六)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七)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三、举报受理
(一)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举报受理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但不得强求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三)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执法部门统一报告统计机构负责人;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部门转交统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机构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同时告知举报人;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尚未处理结束,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每季度末向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情况,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举报核实
(一)政府统计机构执法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二)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由政府统计机构执法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经审查难以判断或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政府统计机构执法部门转交下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核实。
五、举报处理
(一)对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二)对直接举报到市级统计机构的人民来信,违法情节较严重的,由市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三)对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转交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要求下级政府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的举报,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转交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处理;
(2)要求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向转交政府统计机构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3)转交下级政府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四)政府统计机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五)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附则
(一)政府统计机构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