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2 11:40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经研究制订《盐城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统计局

                        2020225

 

 

盐城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行政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盐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945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规范文字记录。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各级统计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一)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2.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3.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4.现场检查的情况;

5.统计报表数据来源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包括封存电脑、统计台账)情况;

6.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7.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二)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2.法治部门的审核情况;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情况;

4.审批决定意见;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三)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送达的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2.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4.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四、推行音像记录。全市各级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全市范围内统计行政执法,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一)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

1.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封存电脑设备或者统计台账等;

4.听证;

5.行政强制执行;

6.其他需要音视频记录的情况。

(二)音视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对有关物证采取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归档管理。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档。

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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