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统计局协调协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1-08-24 09:01 [ ] 浏览次数:

为促进巡察监督与统计监督有机衔接、贯通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关于深化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8月5日,盐城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与盐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统计局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提出五个方面意见。

《意见》提出市统计局要派员参加巡察工作。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市委巡察办商请市统计局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充分发挥巡察岗位培养锻炼干部的“熔炉”作用。

《意见》明确巡察前通报内容方式。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市委巡察办函请市统计局安排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向市委巡察组通报对被巡察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提出需要巡察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通报可采取当面通报或书面通报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市委巡察办、市统计局协调相关人员当面沟通。

《意见》指出巡察期间加强协作重点。巡察过程中,市委巡察组需查阅高质量发展考核情况、GDP核算基础指标考核情况、统计执法检查报告、通报及有关原始资料,咨询统计工作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需有关地方统计局协助配合开展工作的,由市委巡察办商请市统计局协调安排。

《意见》强调巡察成果综合运用。市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需要市统计局统筹研究或推动解决的问题,可在巡察报告中提出建议,按程序移交市统计局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市委巡察办。对巡察移交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市统计局作为开展统计监督、专项治理和加强统计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参考。市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需巡察监督予以关注的,抄送市委巡察办了解掌握。

《意见》还要求强化双方工作保障。市委巡察办、市统计局分别明确一名副主任、副局长牵头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由市委巡察办综合处和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牵头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应及时互相告知。双方提供的工作资料按照相应密级管理,纳入工作档案保存。

来源:市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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